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2-27

案號

PCDM-114-單禁沒-131-2025022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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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佳祥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5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壹組、吸管壹支及 殘渣袋壹只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緝字第426 號被告王佳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該案查扣之吸食器1組、吸管1支及殘渣袋1只,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證,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王佳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施用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4621號聲請法院裁定觀察、勒戒,經本院111年度毒聲字第1098號裁定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嗣被告經緝獲並於民國112年4月3日入所執行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2年5月9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426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本院裁定在卷可稽,且經本院核閱上開各偵查案卷全部事證無訛。而該案查扣之吸食器1組、吸管1支及殘渣袋1只,經送請檢驗,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4月1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各1份存卷足憑,是上開扣案物均應整體視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認屬違禁物。從而,聲請人聲請此部分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許博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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