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3-10
案號
PCDM-114-單禁沒-134-2025031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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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尚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 第7622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10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毒品檢驗剩 餘量0.8220公克)及分裝勺壹支,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尚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76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及分裝勺1支,經送鑑定之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毀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7622號不起訴處分書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餘淨重0.8220公克)及分裝勺1支,經鑑定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2月1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為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另包裝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之。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聲請人前揭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揚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