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2-27
案號
PCDM-114-單禁沒-140-2025022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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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施用毒品案件(111年度他字第4179號),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0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暨包裝袋壹包(驗餘毛重壹點參柒 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他字 第4179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民眾林峻宇於民國110年12月24日9時23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拾獲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內遺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並報警處理查扣,屬違禁物,因查無特定人涉案,未經裁定沒收銷燬之,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 告沒收;若案未起訴或不起訴,則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各有明文,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再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扣案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定結果為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毛重1.379公克)之事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111年3月24日新北警中刑字第1114636795號函附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2月2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職務報告、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在卷可證(他卷第1頁、第2頁、第3頁、第16頁),是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現檢察官未能查知確切犯嫌人別而簽結,案未起訴,依前揭規定及說明,自應連同附著毒品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又鑑驗中所費失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故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吳宗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韻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