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2-19
案號
PCDM-114-單禁沒-141-20250219-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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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家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 第5558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06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貳包(總淨重:零點柒陸柒陸公克,總驗餘 淨重:零點柒陸貳柒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檢)110 年度毒偵字第5558號被告呂家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新北檢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件所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總淨重:0.7676公克,總驗餘淨重:0.7627公克),經鑑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0 年度毒聲字第8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1年1月18日執行完畢接續他案執行,而被告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係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所為,為前開觀察、勒戒效力所及,並由新北檢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55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案號裁定、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本案所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總淨重:0.7676公克,總驗餘淨重:0.7627公克),經鑑定結果確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8年11月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可憑,而本案直接包裝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與所殘留之毒品已難以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故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因鑑驗耗損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施元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君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