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3-21
案號
PCDM-114-單禁沒-146-2025032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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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建葦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 1419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321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4 年度聲沒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宋建葦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419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321號、第3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419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321號、第3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而被告上開為警查獲時,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確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0.1923公克、驗餘淨重0.1873公克),而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吸管1支,經乙醇溶液沖洗,同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微量無法秤重),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2份在卷可稽,堪認上開扣案物係第二級毒品,亦屬違禁物無訛,揆諸上揭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另盛裝、包覆上開送驗毒品之包裝袋、吸管本體,因包覆、盛裝毒品留有毒品殘渣,難以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爰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因已滅失,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王綽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磊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備註 1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淨重0.1923公克、驗餘 淨重0.1873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 .112年度毒偵字第1419號第81頁。 .為警扣案時間112年3月8日21時10分許。 2 含殘渣之吸管1支 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毒品成分微量無法秤重。 臺北榮民總醫院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 .111年度毒偵字第1189號第35頁。 .為警扣案時間111年1月10日19時40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