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2-27

案號

PCDM-114-單禁沒-149-2025022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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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泓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緝 字第915、916、917、918號),經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114年度聲沒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泓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915、916、917、9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扣案物欄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成分甲基安非他命,有如附表鑑定報告及卷頁欄所示鑑驗書在卷可稽,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欲宣告沒收之違禁物,原則上雖應於有罪判決時,一併宣告沒收,然於犯罪行為因法律上或事實上之原因,對於行為人為不起訴處分或經起訴後因上開原因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時,因未為有罪之判決,案內之違禁物無從宣告沒收,自得由檢察官單獨聲請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蘇泓宇前犯數次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前經本院 以113年度毒聲字第32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3年12月4日釋放出所執行完畢,或因其施用毒品之時間,係在本院以上開裁定送觀察、勒戒執行完畢之前,而為該次觀察勒戒效力所及,而均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4年1月10日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915、916、917、9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被告於各該案中為警查扣之如附表扣案物欄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各如附表鑑驗結果欄所示,並有如附表鑑定報告及卷頁欄所示鑑定書附卷可憑,而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吸食器、殘渣袋、吸管上所殘留之毒品殘渣均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應視同毒品,核均屬違禁物,自均應依前述規定沒收銷燬之。揆諸前揭說明,本案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呂子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庭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及卷頁 案號 1 甲基安非他命 1袋 ⑴外觀:白色細晶體1袋。 ⑵驗前淨重:0.0050公克。 ⑶驗餘淨重:0.0044公克。 ⑷檢出成分甲基安非他命。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10月1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毒偵6939卷第4頁) 113年度毒偵緝字第915號 2 吸食器 1組 ⑴取樣:以乙醇沖洗。 ⑵檢出成分甲基安非他命。 3 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 1只 ⑴取樣:以乙醇沖洗。 ⑵檢出成分甲基安非他命。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9月1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毒偵1606卷第85頁) 113年度毒偵緝字第916號 4 吸食器 1組 ⑴取樣:以乙醇沖洗。 ⑵檢出成分甲基安非他命。 5 玻璃球吸食器 1組 ⑴取樣:以乙醇沖洗。 ⑵檢出成分甲基安非他命。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5月2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毒偵3323卷第4頁) 113年度毒偵緝字第917號 6 殘渣袋 8只 ⑴取樣:以乙醇溶液沖洗殘渣袋,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 ⑵檢出成分甲基安非他命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2年8月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毒偵6817卷第19頁) 113年度毒偵緝字第918號 7 吸管 1根 ⑴取樣:以乙醇溶液沖洗吸管,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 ⑵檢出成分甲基安非他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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