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2-08

案號

PCDM-114-單禁沒-15-20250208-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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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韋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緝 字第67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3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 年度聲沒字第10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韋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67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違禁物,有附表所示鑑定書可證,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67、68、69、70、71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分別檢出含第二級毒品成分,有附表所示鑑定書存卷可參,堪認均屬違禁物無誤,至含上開毒品外包裝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應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琇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鑑定結果 證據 備註 1 鵝黃色粉末1包(亮紫色IG LOGO圖案白色包裝袋) ⒈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 ⒉淨重2.4411公克,驗餘淨重1.5178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3月3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一)(二)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5007號卷第69、70頁 2 綠色粉末10包(白色哈密瓜包裝) ⒈抽樣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 ⒉總淨重22.66公克,驗餘總淨重21.79公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6月7日刑鑑字第1120076478號鑑定書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506號卷第10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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