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3-24

案號

PCDM-114-單禁沒-156-20250324-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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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駿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緝 字第92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62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駿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9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違禁物,有附表所示鑑定書可證,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新北地檢檢察官以113 年度毒偵緝字第9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查。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所示鑑定書可參,堪認屬違禁物無誤,至含上開毒品外包裝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應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從而,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第十二庭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琇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鑑定結果 證據 備註 1 深黃色結晶1包 ⒈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⒉淨重0.0220公克,驗餘淨重0.0218公克。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6年7月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5422號卷第2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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