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2-27
案號
PCDM-114-單禁沒-160-2025022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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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霍勝邦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67號、 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040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041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霍勝邦前因涉嫌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040、1041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惟如附表所示之扣案毒品,經送檢驗,確含有如附表所示毒品成分,係屬違禁物,有如附表之鑑定書在卷可稽,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為警查附表所示之物, 均含有甲基安非他命等情,有搜索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附表所示鑑定書在卷可憑,附表編號2所示所示之物,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附表編號1、3所示之物及附表編號2甲基安非他命外包裝,因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黏附其上無法析離,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第1 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何燕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進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毒品名稱 鑑定書 1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袋2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2月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113年度毒偵字第881號卷第29頁)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598公克)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8月1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113年度毒偵字第1495號卷第187頁) 3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1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