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2-27
案號
PCDM-114-單禁沒-164-2025022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威慶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呂威慶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再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固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而不及於非專供施用毒品之吸食器具,惟若毒品本身已經微量附著器具內,無從析離,該器具自應隨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施用第一級 毒品、第二級毒品),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66號、267號、113年度毒偵字第90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被告遭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編號一、二所示鑑定書在卷可證,自均屬違禁物,並係被告施用所剩餘毒品,是依前揭說明,足認本件聲請正當,應予准許。又盛裝毒品之塑膠袋或包裝袋,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毒品殘渣,難與之完全析離,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連同塑膠袋或包裝袋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因已滅失,則不另予宣告沒收銷燬。 四、聲請駁回部分: ㈠按被告如意圖供自己施用而單純持有毒品,進而施用,則其 持有之低度行為,當然為高度之施用行為所吸收,不另論以持有毒品罪,如因施用毒品而被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除該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前所單純持有毒品部分為其所吸收而不另論罪外,如於施用毒品而被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後,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者,於不起訴處分作成前所為之施用毒品及單純持有毒品行為,自亦為前開不起訴處分之確定效力所及,不得再行起訴。然如施用毒品(含單純持有毒品)之犯罪事實非為該不起訴處分之確定效力所及,復未經檢察官起訴或不起訴處分,自仍未偵查終結,應由檢察官續行偵查,而扣案毒品在偵查或審判中仍有作為認定被告刑事案件中之證據之必要者,自不宜在未偵查終結或判決前准許檢察官為單獨沒收之聲請(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122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施用毒品行為所得吸收者,應僅以行為人供該次施用所持有之毒品為限,尚非可任意擴張至所持有之其餘毒品。 ㈡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物,而扣案如附表 編號三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附表編號三所示之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稽,固屬違禁物無訛。惟被告於偵查中供稱:扣案毒品是綽號「阿賢」之人於民國112年3月6日送我的,我這次施用的毒品不是綽號「阿賢」之人送我的,是綽號「阿志」之人於112年3月1日至同年月2日間送我的,跟今天扣案的不一樣等語(見毒偵1429卷第36頁)。則依被告所述,扣案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物,並非其於112年3月8日14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所剩餘,而係其另行持有之第二級毒品,難認與該次施用犯行有關。故依前揭說明,被告持有扣案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物之行為,應不受檢察官上開不起訴處分之確定效力所及,而應由檢察官另行偵查後為適法之處理。從而,扣案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物,在另案偵查或審判中仍有作為刑事案件證據之必要,要不得在偵查或審理終結前,逕由本院予以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準此,本件檢察官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許菁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翊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檢出成分 鑑定報告 一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含包裝袋1個,淨重0.5099公克,驗餘淨重0.4700公克,純質淨重0.3931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1月3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毒品成分鑑定書㈠、第C0000000-Q毒品純度鑑定書 二 白色粉末1包(含包裝袋1個,淨重0.3257公克,驗餘淨重0.3228公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三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含包裝袋1個,淨重0.3326公克,驗餘淨重0.2919公克,純質淨重0.2478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5月2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毒品純度鑑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