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3-12

案號

PCDM-114-單禁沒-166-20250312-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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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嘉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 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嘉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戒毒偵字第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佐。其中以該署109年度毒偵字第4479號案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經以乙醇溶液沖洗,亦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已無從析離,有附表編號1、2所示鑑定書在卷可佐;另該署109年度毒偵字第5778號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經鑑驗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及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與玻璃球無法析離,亦有附表編號3所示鑑定書附卷可憑,以上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確含有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鑑定書各1紙在卷可參,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其外包裝袋與所包裝之甲基安非他命,難以完全析離,附表編號2、3所示之物,其因與所含第二級毒品成分難以完全析離,均應認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並為違禁物,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併予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志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鄔琬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0 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含外包裝袋,驗餘總淨重2.9100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8月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109年度毒偵字第4479號卷第62頁) 0 吸食器3組 0 玻璃球1個 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9月2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109年度毒偵字第5778號卷第4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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