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3-05
案號
PCDM-114-單禁沒-168-20250305-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育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緝字 第606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9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育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緝字第60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獲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無法析離之吸食器,屬違禁物,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參,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 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13年度偵緝字第60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而扣案之吸食器1組,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驗結果,以乙醇溶液沖洗含殘渣之吸管,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節,有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月1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 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是上開扣案物既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之成分,而依目前科學技術,無論採何種方式均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而無法析離,應與上開毒品整體視為一體,而屬違禁物無訛。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供取樣化驗之第二級毒品業已驗畢用罄不復存在,無從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劉芳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翰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