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3-26

案號

PCDM-114-單禁沒-17-20250326-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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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學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 第6891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執聲沒字第2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捌參參公 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毒偵字 第6891號被告陳學文(已歿)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0.1851公克、驗餘淨重0.1833公克;聲請意旨漏未載明驗餘淨重,應予補充),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三、查被告陳學文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於112年3月22日以111年度毒偵字第6891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於112年4月7日以112年度上職議字第3077號處分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6月,並於113年10月6日期滿等事實,有該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稽。而本案查扣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前淨重0.1851公克、驗餘淨重0.1833公克),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1月1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足憑,足認上開扣案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因包覆毒品,其上殘留之毒品殘渣難與之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之為毒品,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予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林建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品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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