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3-06

案號

PCDM-114-單禁沒-173-20250306-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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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志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4650、4651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11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暨其包裝袋參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志明前因涉嫌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4650號等案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惟如附表所示之扣案毒品,經送檢驗,確含有如附表所示毒品成分,係屬違禁物,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稽,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列為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自均屬違禁物而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檢 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8月23日以112年度毒偵字第4650、465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被告於112年3月22日為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分別檢出含有如附表檢驗結果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如附表所示鑑定報告及扣案物照片等存卷可考,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實均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共3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又送驗用罄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至與如附表所示毒品一同扣案之其餘物品,非聲請範圍,本院爰不予審究,附此敘明。 四、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意旨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劉凱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檢驗結果 鑑定報告 1 白色粉末2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8615公克、0.0422公克) 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5月3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2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餘淨重0.8355公克)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6月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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