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3-05

案號

PCDM-114-單禁沒-175-20250305-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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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藩孟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戒毒偵 字第8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12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藩孟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藩孟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戒毒偵字第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請如附表所示鑑定機關鑑定結果 ,均如附表「鑑定結果」欄所示,有附表所示鑑定報告可參。是扣案如附表編號1、3、4、6所示之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無疑,附表編號2、5所示之物,因各沾黏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而依目前科學技術,無論採何種方式均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而無法析離,應與上開毒品整體視為一體,而屬違禁物無訛。從而,聲請人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物裁定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符,應予准許。而盛裝附表編號1、3、4、6所示之物之外包裝袋,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與第一、二級毒品視為一體,依同規定併予沒收銷燬。至鑑驗耗費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梨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雅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數量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1 白色粉末2包(含包裝袋2個) 淨重0.2073公克,驗餘量0.1076公克,檢出海洛因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月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2 吸食器1組 以乙醇溶液沖洗,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1月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 白色或透明晶體3包 (含包裝袋3個) 3 白色或透明晶體3包,淨重2.5278公克,驗餘量2.5248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1月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三) 4 白色粉末1包 (含包裝袋1個) 淨重0.0640公克,餘重0.0576公克,檢出海洛因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11月2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5 針筒1支 以乙醇溶液沖洗,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檢出海洛因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1月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6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含包裝袋1個)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淨重0.5755公克,驗餘量0.5725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4月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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