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3-10
案號
PCDM-114-單禁沒-178-2025031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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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RISALATUL HAVIFAH 女 (民國00【西元0000】年00月00日 生,印尼籍)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新竹市○○ 區○○街00○0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0.45 58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 )113年度毒偵緝字第402號被告RISALATUL HAVIFAH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6370公克,淨重0.4560公克,驗餘淨重0.4558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105年9月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紙附卷可考,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明確。 三、經查:被告RISALATUL HAVIFAH前於105年7月27日施用第二 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毒聲字第78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逾7年未執行,故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40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屬實。本案扣得之白色結晶1包(驗餘淨重0.4558公克)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進行鑑定,檢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亦有該中心105年9月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品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志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