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3-03

案號

PCDM-114-單禁沒-179-20250303-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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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家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 第574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11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如附表編號三所示 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被告陳家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施用第一級毒品 、第二級毒品),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574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聲請人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書漏載)、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聲請書贅載第3項)規定聲請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違禁物,又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聲請書漏載)、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聲請書漏載)規定,聲請沒收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犯罪所用之物,經本院詳細核閱全案卷證,確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柏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童泊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附表: 編號 項目 數量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⒈ 粉末 5包(驗餘淨重總計:5.57公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0年8月23日調科壹字第11023008490號、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 ⒉ 白色透明結晶 14包(總毛重:12.4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9月27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 ⒊ 吸食器 1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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