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3-07

案號

PCDM-114-單禁沒-180-2025030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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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温兆翔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 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緝字第812 、815、816號被告温兆翔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簽結在案,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明文規定;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因各次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犯行,均為另案觀察勒戒效力所及,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812、815、816號簽結確定,有前開簽呈、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所示之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稽,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就上開違禁物,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包裝如附表所示毒品之包裝袋12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亦應視為違禁物,併予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煜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婉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鑑驗結果 證據出處 1 白色晶體2包 ⒈總淨重5.1828公克,取樣0.0402公克,驗餘總淨重5.1426公克。 ⒉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民國112年9月2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1份(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4468號卷第69頁) 2 白色晶體1包 ⒈淨重2.7221公克,取樣0.0405公克,驗餘淨重2.6816公克。 ⒉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3 白色或透明晶體5包 ⒈總淨重3.7632公克,取樣0.0723公克,驗餘總淨重3.6909公克。 ⒉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4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 ⒈淨重13.6256公克,取樣0.0714公克,驗餘淨重13.5542公克。 ⒉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9月2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二)1份(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4468號卷第70頁) 5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 ⒈淨重1.042公克,取樣0.0445公克,驗餘淨重0.9975公克。 ⒉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9月2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三)1份(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4468號卷第71頁) 6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 ⒈淨重0.1577公克,取樣0.0335公克,驗餘淨重0.1242公克。 ⒉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9月2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四)1份(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4468號卷第72頁) 7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 ⒈淨重0.9488公克,取樣0.003公克,驗餘淨重0.9458公克。 ⒉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3月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1份(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295號卷第5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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