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3-07
案號
PCDM-114-單禁沒-182-2025030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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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昕鴻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吸食器1組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昕鴻(已歿)因施用第2級毒品案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簡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40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吸食器1組經送檢驗,檢出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因毒品附著於吸食器而難以析離,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1、2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1、2級毒品之器 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業於民國11 3年5月24日死亡,而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4067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有被告之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吸食器1組經送檢驗,以乙醇溶液沖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而依現今之鑑驗方式,毒品吸食器與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是殘留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毒品之吸食器1組應視同毒品,堪認屬違禁物無訛。據上,本件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簡方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馨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