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3-07

案號

PCDM-114-單禁沒-185-2025030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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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祥賜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1年度偵 字第4243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12 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武士刀壹把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鍾祥賜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 ,業經聲請人以111年度偵字第424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武士刀1把,經鑑驗結果認屬該條例所管制之刀械,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武士刀、 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及同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故未經許可持有之前揭經列管刀械,自屬違禁物。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 以111年度偵字第424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又扣案武士刀1把,經鑑驗結果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刀械,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11年1月27日桃警保字第1110007192號函寄所檢附刀械檢驗工作紀錄照片1紙在卷足憑,核屬違禁物無訛,本案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 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淳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佳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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