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3-20

案號

PCDM-114-單禁沒-202-2025032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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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不詳 上列聲請人因不詳之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他 字第1222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1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1 3年度他字第12229號被告不詳之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該署檢察官查無持有毒品之犯罪嫌疑人而簽結在案。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後淨重0.1618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不詳之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檢署 檢察官偵查後,因查無持有毒品之犯罪嫌疑人,而以113年度他字第12229號予以簽結在案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確認無訛。又前開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11月5日北榮毒鑑字第AC403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考,足認前開物品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又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現行之技術,因與其內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完全析離之實益及必要,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郭鍵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柔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附表: 編號 品名與數量 鑑驗結果 備註 1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含包裝袋1只)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驗前含袋毛重計0.3384公克,驗前淨重計0.1645公克,鑑驗取樣0.0027公克,驗餘淨重計0.1618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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