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3-19
案號
PCDM-114-單禁沒-204-20250319-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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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坤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緝 字第1000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12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拾貳包(驗餘淨重拾陸點零陸 貳肆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坤成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聲請人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000、1001、1002、100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22包,經送檢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11 3年度毒偵緝字第1000、1001、1002、1003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22包,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2月2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12年12月2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稽,核屬違禁物,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與法相符,應予准許。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視為違禁物,宣告沒收銷燬;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園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孟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