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3-19
案號
PCDM-114-單禁沒-206-20250319-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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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冠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 年度撤緩毒 偵字第72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14 年度聲沒字第175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114 年撤緩毒偵字第72號被告王冠 倫毒品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簽結確定在案。扣案之吸食器1 組,為被告所有且用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器具,此經被告於警詢、偵查中自承明確,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40條第3 項等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屬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 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40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 琮 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