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3-26
案號
PCDM-114-單禁沒-210-20250326-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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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靜錞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91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54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靜錞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918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三、查被告吳靜錞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以113年度毒偵字第9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事實,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本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確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足憑,足認上開扣案物均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林建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品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鑑驗結果 重量 毒品鑑定書 1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含包裝袋1個)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驗前淨重0.0958公克,驗餘淨重0.0928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2月2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 2 吸食器1組 經乙醇溶液沖洗,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未秤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