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3-19

案號

PCDM-114-單禁沒-213-20250319-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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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元蒽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 3793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執聲沒字第11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軟管壹支及吸食器壹個 (殘渣量微無法析離)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元蔥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37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軟管1支、吸食器1個,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37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軟管1支、吸食器1個,經送鑑驗結果,皆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4月2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考(見113年度毒偵字第3793號卷第6至8、12頁),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堅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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