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3-20
案號
PCDM-114-單禁沒-217-2025032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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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1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桑樹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緝 字第104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1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壹點柒壹參肆公克,含包裝袋)沒 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桑樹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04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7134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毒 聲字第296號裁定命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嗣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4年1月15日釋放,並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04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裁定(見毒偵卷第58至60頁)、不起訴處分書(見毒偵緝卷第30頁)在卷可稽;而被告於該案中,於警查扣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定結果,毛重1.8996公克,淨重1.7164公克,取樣0.0030公克,驗餘淨重1.7134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情,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毒偵卷第12至14頁)、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3月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憑(見毒偵卷第64頁),前開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1.7134公克)屬第二級毒品,及盛裝前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有甲基安非他命黏附其上無法析離,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而送鑑耗損之第二級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靜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