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3-21

案號

PCDM-114-單禁沒-221-2025032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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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菁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4年度執聲沒字第152號、112年度緩字第234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如附表「扣案物及數量」欄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施菁蘋因施用第二級毒品而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之案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494號),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已於民國114年3月3日期滿,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如附表「扣案物及數量」欄所示之扣案物經送驗,分別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附卷足憑,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111年11月7日 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於同年月8日為警查獲),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49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已於114年3月3日期滿,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全案卷證無訛。而扣案之如附表「扣案物及數量」欄所示之物,經送請檢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聲請意旨所述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11月2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紙存卷為憑(參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3402號卷第115頁及背面),復有查獲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供佐,是上開扣案物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認屬違禁物。從而,聲請人聲請此部分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觀全情尚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許博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及數量 鑑驗情形 1 白色透明結晶壹袋 (淨重0.3890公克,驗餘淨重0.3888公克)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 白色透明結晶壹袋 (淨重0.0090公克,驗餘淨重0.0088公克)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3 吸食器壹組 經乙醇沖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等成分 4 分裝勺壹支 經刮取殘渣,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5 殘渣袋貳個 經刮取殘渣,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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