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3-28
案號
PCDM-114-單禁沒-222-20250328-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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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嘉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偵字第3 456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088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胡嘉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4566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共1973.76公克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 告沒收;若案未起訴或不起訴,則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各有明文,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 三、查被告於民國110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2年1月12日以111年度偵字第34566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9頁),再經核閱該不起訴處分書後認為無誤。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共淨重1973.76公克(1063.9公克+195.05公克+714.81公克=1973.76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均檢出第四級毒品西布曲明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刑事案件移送書1份、扣押筆錄與扣押物品目錄表2份、法務部調查局111年5月6日調科壹字第11123203100號、111年4月13日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各1份、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1年1月19日北竹緝移字第1110100155號函附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與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各1份、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1份在卷可證(偵卷第2頁至第4頁、第36頁至第40頁、第41頁至第45頁、第46頁、第47頁及該頁背面、第49頁至第52頁、第82頁),堪以認定,是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第2項第4款規定之第四級毒品,且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均為違禁物,自應連同附著毒品無從析離之外包裝等,依前揭規定及說明,不問屬於被告所有與否,單獨宣告沒收之。又鑑驗中所費失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故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 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吳宗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韻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附表: 編號 品名與數量 毒品成分 鑑定報告 1 膠囊2包(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 第四級毒品西布曲明(共淨重714.81公克;純質淨重約67.12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111年4月13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 2 膠囊93瓶共2788顆(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1-1至A-1-5及A-2) 第四級毒品西布曲明(共淨重1063.9公克;純質淨重約103.3公克) 3 膠囊17罐共510顆(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B-1至B-2) 第四級毒品西布曲明(共淨重195.05公克;純質淨重約20.77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111年5月6日調科壹字第11123203100號鑑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