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3-20

案號

PCDM-114-單禁沒-232-2025032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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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耿瑞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846號、 112年度戒毒偵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呂耿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經送檢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為違禁物;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甚明。另按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惟若外包裝與沾附之毒品無法析離,自應將外包裝併該毒品諭知沒收並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呂耿瑞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淨重1.0372公克,取樣0.0024公 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1.0348公克),經送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附表所示鑑定書在卷可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即違禁物無誤,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之為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聲請人聲請單獨將附表所示扣案物沒收銷燬,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俞秀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翊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附表 編號 檢體編號 扣案物 鑑定書 相關案號 1 C0000000 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個,驗餘淨重1.0348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月1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111年度毒偵緝字第4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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