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1-09
案號
PCDM-114-單禁沒-24-20250109-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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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建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 (112年度聲沒字第8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建勳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762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檢出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物品名稱詳如附表所示),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再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李建勳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1年9月19日以110年度毒偵字第762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請臺北榮民總醫院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進行鑑定,檢驗結果確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亦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2月2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㈡㈣㈤㈦各1份附卷可稽。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前揭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劉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0 甲基安非他命4包,驗餘淨重分別為14.7373公克、2.4519公克、0.6750公克、0.3240公克。 另有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前淨重分別為0.1695公克、0.1091公克,經鑑驗後已無剩餘。 0 膠囊殼殘渣1塊 0 殘渣袋2個 0 吸食器2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