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3-26
案號
PCDM-114-單禁沒-248-20250326-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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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4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柏霖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字第5 7386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199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柏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聲請人以113年度偵字第57386號簽結在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含有第一、二級毒品成分,均屬違禁物, 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11 3年度偵字第57386號簽結在案,有該簽呈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海洛因成分,有附表所示鑑定書可佐,核均屬違禁物,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與法相符,應予准許。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視為違禁物,宣告沒收銷燬;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園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孟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鑑定報告 1 海洛因3袋(淨重1.62公克、驗餘淨重1.41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2月22日調科壹字第11223003450號鑑定書 2 甲基安非他命1袋(淨重4.4263公克、驗餘淨重4.4244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1月2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