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3-26

案號

PCDM-114-單禁沒-250-20250326-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5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勝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6200號),經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執聲沒字第1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勝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620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民國113年9月16日期滿,扣案如附表扣案物欄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鑑定報告及卷頁欄所示鑑驗書在卷可稽,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勝忠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2年2月28日以111年度毒偵字第6200號為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嗣檢察官職權送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112年3月17日以112年度上職議字第2445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6月,自112年3月17日至113年9月16日止,且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被告於該案中為警查扣之如附表扣案物欄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如附表鑑驗結果欄所示,並有如附表鑑定報告及卷頁欄所示鑑定書附卷可憑,而盛裝如附表所示毒品之包裝袋上所殘留之毒品殘渣均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應視同毒品,核均屬違禁物,自均應依前述規定沒收銷燬之。至於鑑定時取樣部分,已因檢驗後耗盡不存在,該部分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揆諸前揭說明,本案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呂子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庭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及卷頁 1 甲基安非他命 5包 ⑴外觀:白色或透明晶體5包 ⑵毛重:4.3028公克(含5個塑膠袋及5張標籤重) ⑶淨重:3.3130公克 ⑷取樣量:0.0020公克 ⑸驗餘量:3.3110公克 ⑹檢出成分甲基安非他命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0月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11毒偵6200卷第41頁) 2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⑴外觀: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 ⑵毛重:0.5712公克(含1個塑膠袋及1張標籤重) ⑶淨重:0.3440公克 ⑷取樣量:0.0024公克 ⑸驗餘量:0.3416公克 ⑹檢出成分甲基安非他命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