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3-28
案號
PCDM-114-單禁沒-257-20250328-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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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俊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4年度聲沒字第18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四 至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5121號 、107年度偵字第14575號、107年度毒偵字第3995號被告黃俊銘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於107年5月24日死亡,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聲撤字第16號撤回起訴,有該案起訴書、撤回起訴書在卷可稽,然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總淨重1.26公克、總驗餘淨重1.20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4620、驗餘淨重0.4618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7年4月30日調科壹字第10723010620號鑑定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7年3月1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稽;查扣之安非他命吸食器1個、殘渣袋10個、電子磅秤1個、分裝吸管2支、分裝袋105個,係被告所有,供被告施用毒品之用,業據被告供陳在卷;其餘智慧型手機2支為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列為第一、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犯施用及販賣第一、二級毒品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5121號、第14575號、107年度毒偵字第3995號提起公訴,惟被告業於107年5月24日死亡,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07年度聲撤字第16號撤回起訴確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前開撤回起訴書、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在卷(毒偵卷第135頁)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 ㈡又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如附表 編號一至三檢驗結果欄所示,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扣押物品目錄表、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7年4月30日調科壹字第10723010620號鑑定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7年3月1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毒偵卷第29頁、第39頁、第123頁)可憑,足認如附表編號一至三之物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即違禁物無誤,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至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海洛因之包裝袋共4個、玻璃球吸食器1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之為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揆諸上開規定,本案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㈢扣案之如附表編號四至七所示之物,經被告自承均為其所有 ,且為供其施用毒品所使用之物(毒偵卷第11頁),聲請人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㈣另外,扣案如附表編號八至九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且供 以聯繫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乙情,於被告警詢及偵查中自承在卷(毒偵卷第11頁、第91頁),亦有通訊監察譯文及手機對話紀錄擷圖在卷可憑,是上開手機,核屬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所定得沒收之物,本院自得依刑法第40條第3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洪韻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家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 數量 檢驗結果 備 註 一 白色結晶塊 1包 1.驗前淨重0.4620公克 2.驗餘淨重0.4618公克 3.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7年3月1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二 粉末 3包 1.驗前淨重共1.26公克 2.驗餘淨重共1.20公克 3.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4.純質淨重共0.89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7年4月30日調科壹字第10723010620號鑑定書 三 玻璃球吸食器 1個 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7年3月1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四 殘渣袋 10個 無 無 五 電子磅秤 1個 無 無 六 分裝吸管 2支 無 無 七 分裝袋 105個 無 無 八 SAMSUNG 手機 白 1支 無 含SIM卡1張,門號:0000000000號 IMEI:00000000000000/01號 九 SAMSUNG 手機 金粉 1支 無 含SIM卡1張,門號:0000000000號 IMEI:000000000000000/01、000000000000000/0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