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3-28
案號
PCDM-114-單禁沒-262-20250328-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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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6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秦振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 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緝字 第769、770號被告秦振翔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查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毒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大麻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為違禁物;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甚明。又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惟若外包裝與沾附之毒品無法析離,自應將外包裝併該毒品諭知沒收並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確均含有 大麻成分,有附表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參,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並為違禁物,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併予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用罄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許菁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翊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鑑定書 1 乾燥植物1包(淨重2.256公克,驗餘淨重2.248公克) 1.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29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 2.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 2 煙草狀檢品1包(毛重0.58公克) 1.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8月1日調科壹字第11223915800號鑑定書 2.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