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3-31

案號

PCDM-114-單禁沒-266-2025033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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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歸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4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6 736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528、1529、2062號被告張歸意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案件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於民國11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67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5月1日通知該所釋放被告,接續執行另案,並由該署以112年度毒偵字第6736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528號、第1529號、第20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署不起訴處分書、上開刑事裁定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供被告於112年9月2日12時許,在臺南市○區○○街000號6樓之2住處內、112年9月26日1時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龍昇商務休閒飯店」602室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餘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供陳在卷,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所示之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憑,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無疑,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另扣案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爰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執此,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因鑑驗耗盡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施函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昀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鑑定結果 備註 1 白色結晶1包(含包裝袋1個) ⒈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⒉驗前毛重1.001公克,驗前淨重0.669公克,驗餘淨重0.656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9月2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026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2毒偵2058卷第30頁) 2 白色結晶1包(含包裝袋1個) ⒈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⒉驗前毛重0.495公克,驗前淨重0.237公克,驗餘淨重0.225公克。 3 白色結晶1包(含包裝袋1個) ⒈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⒉驗前毛重0.360公克,驗前淨重0.037公克,驗餘淨重0.026公克。 4 白色結晶1包(含包裝袋1個) ⒈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⒉驗前毛重0.257公克,驗前淨重0.004公克,檢驗後檢體用罄。 5 白色結晶1包(含包裝袋1個) ⒈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⒉驗前毛重0.455公克,驗前淨重0.243公克,驗餘淨重0.230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10月1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047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2毒偵2239卷第28至29頁) 6 白色結晶1包(含包裝袋1個) ⒈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⒉驗前毛重0.361公克,驗前淨重0.160公克,驗餘淨重0.150公克。 7 白色結晶1包(含包裝袋1個) ⒈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⒉驗前毛重0.440公克,驗前淨重0.237公克,驗餘淨重0.224公克。 8 白色結晶1包(含包裝袋1個) ⒈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⒉驗前毛重0.241公克,驗前淨重0.031公克,驗餘淨重0.020公克。 9 白色結晶1包(含包裝袋1個) ⒈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⒉驗前毛重0.276公克,驗前淨重0.062公克,驗餘淨重0.050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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