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3-28
案號
PCDM-114-單禁沒-268-20250328-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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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世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2年度偵 字第80911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執聲沒字第18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鏢刀貳支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檢)112年度 偵字第80911號被告蘇世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新北檢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14年3月5日期滿。扣案之鏢刀2支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刀械,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刀械係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各如附圖例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上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6條亦分別定有明文。是以,具有殺傷力之各式刀械係未經許可不得持有之物,自屬刑法所規定之違禁物。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新北檢檢 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80911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經檢察官依職權送再議,由臺灣高等檢察署於113年3月6日以113年度上職議字第2081號駁回再議確定,於114年3月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再議駁回處分書、新北檢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卷無誤。扣案之鏢刀2支,經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鑑驗,鑑驗結果認定刀刃呈放射多角形可供投擲,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刀械之圖例及其要件,而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刀械,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11年10月28日桃警保字第1110084424號函暨所附之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相片在卷可參,足認扣案之鏢刀2支確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違禁物,揆諸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故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施元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君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