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3-31
案號
PCDM-114-單禁沒-275-2025033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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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7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祖光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173號、 114年度毒偵緝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於民國112年10 月28日,以新北警海刑字第1123954896號報告書報告被告何祖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2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佐。惟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合計0.0595公克)、含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吸管1支及針筒5支等物,經鑑驗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份,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2月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㈡在卷可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第11條第2項之規定禁止非法持有,均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為警查扣附表所 示之物,均含甲基安非他命等情,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2月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㈡在卷可憑,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附表編號1、2之包裝袋及附表編號3、4之物,因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黏附其上無法析離,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第1 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何燕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進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1 甲基安非他命1包 淨重0.0594公克 驗餘淨重0.0564公克 2 甲基安非他命1包 淨重0.0040公克 驗餘淨重0.0031公克 3 含甲基安非他命之吸管 1支 4 含甲基安非他命之針筒 5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