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1-14
案號
PCDM-114-單禁沒-30-20250114-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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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昆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 違禁物(114年度執聲沒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外包裝袋貳個,驗餘淨 重共計零點零伍貳捌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658號 被告謝昆諭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前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期滿,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共計0.0528公克),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白色細結晶2包(驗餘淨重共計0.0528公克), 經送檢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2月1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紙在卷可參,均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並為違禁物,而其外包裝袋與所包裝之甲基安非他命,難以完全析離,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淳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佳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