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1-20
案號
PCDM-114-單禁沒-31-2025012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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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田憶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64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執聲沒字第4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3至5 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1 2年度毒偵字第646號被告田憶榮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期滿。扣案之海洛因2包等物,為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 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前段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又海洛因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列為第一級毒品,並依同條例第4條、第10條、第11條規定,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自屬違禁物,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再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並不及於毒品之包裝袋、吸食器及分裝匙等工具,然若毒品本身已經微量附著器具內,無從析離,該器具自應隨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 偵字第64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12年度上職議字第5363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113年12月12日期滿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再議駁回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以氣相 層析質譜儀(GC/MS)法檢驗結果,均檢出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分別為0.0656公克、0.1003公克)之事實,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6月1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足憑(見新北地檢署114年度執聲沒字第41號卷),堪認上開扣案物係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就上開違禁物,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視為違禁物,宣告沒收銷燬;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又扣案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供其犯施用毒品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依刑法第40條第3項、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從而,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扣押物品,於法亦屬有據,此部分亦應予准許。 ㈢至扣案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IPHONE X行動電話1支,固亦屬被 告所有,惟被告於警詢中供稱:海洛因是拿來施用的,針筒是注射海洛因的工具,磅秤用來秤毒品的重量,刮勺為施用毒品工具(見112年度毒偵字第646號偵查卷第8頁),顯見附表編號6所示之物與被告本件施用毒品犯行無關,且依卷內證據亦無從認定係供被告犯本件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或預備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亦非違禁物,自無從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是以,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即無從允准,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連雅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米白色粉末 1包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6月1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鑑驗結果(見114年度執聲沒字第41號卷): 檢體編號:C0000000-0 檢出海洛因成分,淨重0.0727公克,取樣0.0071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0.0656公克 2 米白色粉末 1包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6月1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鑑驗結果(見114年度執聲沒字第41號卷): 檢體編號:C0000000-0 檢出海洛因成分,淨重0.1053公克,取樣0.0050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0.1003公克 3 使用過針筒 2支 無 4 電子磅秤 1臺 無 5 毒品刮勺 1支 無 6 IPHONE X行動電話 1支 IMEI:0000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