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1-21

案號

PCDM-114-單禁沒-34-2025012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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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溫國書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 禁物(114年度執聲沒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1 1年度毒偵字第5632、6557號、112年度毒偵字第2249、4190號被告溫國書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前經新北地檢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於民國113年12月8日期滿。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違禁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聲請書漏載銷燬,應予補充)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另有明文。再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吸食器及分裝匙等工具;然若毒品本身已經微量附著器具內,無從析離,該器具自應隨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4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溫國書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施用第 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業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5632、6454、6557號為緩起訴處分、以112年度毒偵字第4190號簽結等節,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簽呈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案全部卷證無訛。該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所示鑑定書在卷可證,自均屬違禁物,並係被告施用所剩餘毒品,是依前揭說明,足認本件聲請正當,應予准許。又盛裝毒品之塑膠袋或包裝袋,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毒品殘渣,難與之完全析離,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連同塑膠袋或包裝袋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因已滅失,則不另予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許菁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翊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卷頁 一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含塑膠袋1個,淨重1.8138公克,驗餘淨重1.8124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9月1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檢體編號:C0000000) 111年度毒偵字第5632號卷第51頁 二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含塑膠袋1個,淨重0.8038公克,驗餘淨重0.8008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1月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檢體編號:C0000000) 111年度毒偵字第6557號卷第71頁 三 米白色粉末檢品共3包(含包裝袋3個,淨重0.95公克,驗餘淨重0.94公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1月3日調科壹字第11123025890號鑑定書 111年度毒偵字第6557號卷第74頁 四 白色粉末檢品1包(含包裝袋1個,淨重0.79公克,驗餘淨重0.76公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五 白色粉末1包(含塑膠袋1個,淨重0.0189公克,驗餘淨重0.0139公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5月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檢體編號:C0000000) 112年度毒偵字第4190號卷第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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