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1-15

案號

PCDM-114-單禁沒-36-20250115-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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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學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 禁物(114年度執聲沒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彭學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檢 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已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期滿。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彭學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嗣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駁回再議確定,於113 年12月20日期滿,此經本院核閱前開偵查卷宗無誤。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均檢出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可參。是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為違禁物,而其外包裝袋與編號2所示之物,均因沾黏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而依目前科學技術,無論採何種方式均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而無法析離,應與上開毒品整體視為一體,而均屬違禁物無訛,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併予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罄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附表編號3所示之毒品,既已全數鑑驗用罄而不復存在,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梨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雅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重量及數量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外包裝袋1個) 淨重0.2733公克,驗餘量0.2707公克 2 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袋1個(量微無法析離) 淨重0.0135公克,驗餘量0.0107公克 3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藍色C字樣錠劑 0.5顆,淨重0.3194公克,驗餘量0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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