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2-24

案號

PCDM-114-單禁沒-37-20250224-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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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嘉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緝字 第148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032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621公克)暨其 外包裝袋1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嘉偉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為0.621公克),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嘉偉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持有 、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4月1日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棕色透明晶體1包,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0.629公克,驗餘淨重0.621公克),此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8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紙附卷足憑(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8523卷第139頁)。堪認上開扣案物確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又甲基安非他命產生之細微結晶粉末,部分必已沾附於外包裝袋上,若欲完全析離,雖非不可能,但此舉對毒品危害防制政策之施行,並無特殊助益,且徒費執行之成本,故其外包裝袋應視同毒品,除須扣除鑑驗用罄無從再予處置部分外,應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以符執行之實際,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玲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菁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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