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1-23
案號
PCDM-114-單禁沒-45-20250123-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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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祥鴻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施用毒品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 聲沒字第7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祥鴻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7960等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 告沒收;若案未起訴或不起訴,則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各有明文,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再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查被告於民國11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於111年4月21日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322號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6月;且於11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併於前開緩起訴處分戒癮治療程序執行而於111年8月16日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943號行政簽結;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2年5月16日以112年度撤緩字第220號撤銷前揭之緩起訴處分確定復於112年12月18日以111年度毒偵字第7960號、112年度毒偵字第2487號、撤緩毒偵字第203號、第204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1頁至第92頁),再經核閱各該處分書與簽呈後認為無誤。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檢出如附表所示毒品成分,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搜索扣押筆錄與扣押物品目錄表、如附表所示鑑定報告各1份在卷可稽(2943號偵卷第19頁至第21頁、第51頁),堪以認定,是為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自應連同附著毒品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爰依前揭規定與說明,不問屬於被告所有與否,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綜上,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吳宗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韻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附表: 編號 品名與數量 檢出毒品成分 鑑定報告 1 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餘毛重0.648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2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