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1-24
案號
PCDM-114-單禁沒-47-20250124-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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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熊春英(大陸地區人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偵緝字 第1825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94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員警於民國 109年1月2日21日許,在新北市○○區○○街0○00號前,查獲被告熊春英涉犯轉讓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9年6月29日,以109年度偵緝字第1825號(聲請書誤載為109年度偵緝字第285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惟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4339公克),係屬違禁物,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3月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足證,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自屬違禁物而得單獨宣告沒收。另其未經裁判沒收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是違禁物若業經另案沒收銷燬,自無另行聲請宣告沒收之必要。 三、經查,本件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之扣案白色 或透明晶體1包(淨重0.4492公克,驗餘淨重0.4339公克),經送驗結果,固確實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3月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存卷可考,惟該扣案物業經本院於113年8月20日以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49號裁定諭知沒收銷燬在案,有該裁定附卷可參。則聲請人本件聲請沒收銷燬之物,既已在另案裁定中為沒收銷燬之諭知,聲請人重覆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相同之扣案物,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劉凱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