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2-06

案號

PCDM-114-單禁沒-48-20250206-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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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品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緝字第925 號、第926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 沒字第10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0. 454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品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925、9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465公克,驗餘淨重0.454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 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 偵查後,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925、9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而該案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含包裝袋1只,毛重0.73公克,驗前淨重0.465公克,鑑驗取樣0.011公克,驗餘淨重0.454公克),經送鑑驗,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情,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15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存卷可稽,足認前開物品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又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現行之技術,因與其內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完全析離之實益及必要,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郭鍵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柔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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