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1-02
案號
PCDM-114-單禁沒-5-20250102-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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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宜珊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513號、第383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執聲 沒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如附表編號三至四 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被告蔡宜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施用第二級毒品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513號、第383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3年11月4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聲請人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違禁物,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沒收扣案如附表編號3至4所示犯罪所用之物,經本院詳細核閱全案卷證,確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柏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童泊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備註 ⒈ 甲基安非他命 15包 112年度毒偵字第513號 ⒉ 甲基安非他命 18包 112年度毒偵字第3837號 ⒊ 玻璃球 4顆 ⒋ 吸食器 3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