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1-22
案號
PCDM-114-單禁沒-50-20250122-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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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家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 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管(驗餘淨重零點參捌肆玖公 克,含塑膠管壹個)、吸食器壹組,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3464 號被告余家榮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管(驗餘淨重0.3849公克)及吸食器1組,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明文規定;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13年度毒偵字第34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管(淨重0.3862公克,驗餘淨重0.3849公克)、吸食器1組,經送驗後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民國113年7月11日北榮毒鑑字第AA493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可查(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3464號卷第44頁),足認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管,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係違禁物無誤,另扣案之吸食器1組,既殘留有第二級毒品成分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亦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是聲請人就上開違禁物,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包裝上開白色或透明晶體之塑膠管1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亦應視為違禁物,併予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煜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婉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