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2-06

案號

PCDM-114-單禁沒-51-20250206-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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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金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緝字 第596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1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伍壹捌陸公 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丁金忠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59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5186公克),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自屬違禁物而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丁金忠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新北地檢 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59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屬實。而該案扣得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前毛重0.7032公克,驗前淨重0.5236公克,取樣0.005公克,驗餘淨重0.5186公克),經送請臺北榮民總醫院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進行鑑定,檢驗結果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院112年11月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至包裝上開白色或透明晶體之包裝袋1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視為違禁物,併予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意旨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潘 長 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 郁 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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