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2-04
案號
PCDM-114-單禁沒-52-20250204-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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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5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兩家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4年度執聲沒字第5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查被告莊兩家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 件,為警查獲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48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未經撤銷)。而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5包【總驗餘淨重3.76公克(聲請書誤載3.77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包(總驗餘淨重3.5423公克)及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756公克),係違禁物,此分別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4月20日毒品成分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4月26日鑑定書、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5月10日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足證。次查,扣案之注射針筒4支為被告所有,供其犯本案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列為第一、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於112年3月18日晚間7時15分為警採尿起回溯26 、96小時內某時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行,前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482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112年7月4日以112年度上職議字第5931號駁回職權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114年1月3日期滿而未經撤銷(下稱前案);另於112年4月9日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行(112年度毒偵字第2459號),因施用毒品時間於前案緩起訴處分確定前所為,屬被告於戒癮治療執行程序前所犯案件,經檢察官併案簽結(下稱後案)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新北地檢署檢察官112年7月31日簽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新北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482號卷第70至71頁、第74至75頁、新北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459號卷第40頁)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如附表檢驗結果欄所示,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5月1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4月26日調科壹字第11223907550號鑑定書、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4月2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新北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482號卷第21頁、第66頁、第69頁、新北地檢署114年度執聲沒字第59號卷第7頁)可憑,足認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定之第一、二級毒品即違禁物無誤,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至包裝上開海洛因之包裝袋6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5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之為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揆諸上開規定,本案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洪韻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家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附表: 編號 物 品 數量 檢驗結果 備 註 一 米白色粉末 5包 1.總驗前淨重3.77公克 2.總驗餘淨重3.76公克 3.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4.總純質淨重0.65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4月26日調科壹字第11223907550號鑑定書 二 白色粉末 1包 1.驗前淨重0.0806公克 2.驗餘淨重0.0756公克 3.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5月1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三 白色或透明晶體 5包 1.總驗前淨重3.5473公克 2.總驗餘淨重3.5423公克 3.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4月2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四 針筒 4支 1.總毛重9.9580公克 2.以乙醇溶液沖洗針筒,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 3.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4月2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