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1-16

案號

PCDM-114-單禁沒-59-20250116-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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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5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福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 年度毒偵緝 字第944 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14 年度聲沒字第20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肆叁叁柒公克,驗餘淨 重零點肆叁零柒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淨重壹 點貳伍壹伍公克,驗餘淨重壹點貳肆伍伍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113 年毒偵緝字第943 、944 號被 告林福榮毒品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淨重0.4337公克,驗餘淨 重0.4307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淨重1.2515公克,驗餘淨重1.2455公克),均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等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屬實,又上開毒品包裝袋與內含之該毒品無法 完全析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 琮 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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